同鄉會章程

根據《公司條例》(第 32 章)

無 股 本 的 擔 保 有 限 公 司 

香港深圳寶安新橋同鄉會有限公司

SHENZHEN BAOAN XINQIAO NATIVES ASSOCIATION (HK) LIMITED

組織章程大綱

第一條 : 本公司的名稱是「香港深圳寶安新橋同鄉會有限公司」,英文名字為 「SHENZHEN BAOAN XINQIAO NATIVES ASSOCIATION (HK) LIMITED」(以下 簡稱「本同鄉會」)。 第二條:本同鄉會之註冊地址設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第三條:本同鄉會設立之宗旨為: (1) 弘揚愛國愛鄉情操,團結鄉親,促進鄉誼,宣揚互助互愛精神。 (2) 促進、鼓勵及維持香港本地及各地之寶安新橋同鄉之間的聯繫。 (3) 促進及維持與寶安新橋街道辦各部門的聯繫與溝通,推動公益事業,共同為寶安新橋籍鄉親謀福利社會,積極參與教育、慈善活動及香港社會事務。 (4)  協助及促進會員與寶安新橋及各界人士、組織及團體有關貿易、投資、旅遊、參觀、訪問及慈善等交流活動。 (5) 為著會員之利益而組織、促進、參加及支持文體康樂及商業活動。 (6) 維護會員的權利和權益以及代表他們的願望。 (7) 為促進本同鄉會宗旨及會務所需執行及開展一切合法活動及事業,包括但不限於: (a) 印製及出版報章、期刊、書籍、傳單等以推廣本同鄉會之宗旨。 (b) 購買、批租、交換或抵押方式取得任何物業、債券、股票、基金、証券等之投資。 (c) 在本同鄉會認為合理之條件下,得將本同鄉會之任何產業出售、轉讓、批租、抵押、或以其他方法處理。 (d) 籌借款項,並根據本同鄉會認為適合方法保證償還債項。 (e) 將本同鄉會不即時需要之款項按照認為合適之方法用諸於投資。 (f) 按納捐贈、遺贈、以及任何形式之禮物或贈品。 (g) 成立、代理及執行與本同鄉會宗旨相符的信託基金,並得為其他團體或機構監管或代理任何物業。 (h) 因本同鄉會工作之需要,聘用各級職員,並酬以薪金、工資或津貼。 (9) 作出一切與本同鄉會宗旨有附帶關係或有助於達到本同鄉會宗旨的任何合法事情,但: (a)     本同鄉會如接受或持有任何可能受任何信託規限的財產,只會按法律所容許的方式,並在顧及該信託的情況下,對該財產加以處理或投資。 (b)     本同鄉會的宗旨不得擴大至規管工人與僱主或工人組織與僱主組織之間的關係。 (c) 《公司條例》(第32章)附表7所列的權力並不包括在本組織章程大綱內。 第四條:(1) 本同鄉會的收入及財產,不論如何取得,只准純粹用以促進本同鄉會章程大綱所列明的宗旨。 (2) 除下文第(4)及(5)款另有規定外,不得將本同鄉會任何部份的收入及財產直接或間接以股息、花紅或其他形式付給或移交本同鄉會的成員。 (3) 本同鄉會的會董或管治團體任何成員,均不得被委任擔當本同鄉會任何受薪或支取費用的職位,除下文第(5)款的規定外,本同鄉會不得以金錢或金錢的等值,向會董或管治團體任何成員支付酬金或其他利益。 (4) 本章程大綱的條文並不阻止本同鄉會出於真誠向屬下任何職員或傭工,或不屬會董或管治團體的任何成員,支付合理及恰當的酬金,作為他們確實為本同鄉會提供服務的回報。 (5) 任何人未經本同鄉會授權,不得以同鄉會名義收受金錢及贊助。  第五條:成員的法律責任是有限的。 第六條:本同鄉會每名成員均承諾於本同鄉會在其為成員期間或不再是成員之後一年內一旦清盤時,分擔提供不超過港幣壹拾元所需款額予本同鄉會的資產,以用於償付本同鄉會在其仍為成員期間所訂約承擔的債項及債務,支付清盤的費用、收費和開支,以及用於調整分擔人彼此之間的權利。 第七條:當本同鄉會清盤或解散時,如清償一切債項及債務後,尚有財產剩餘,則該等財產不得付給或分配予本同鄉會的成員,該等財產必須贈予或移交跟本同鄉會有相似宗旨的其他機構;而該等機構在禁止將收入及財產分配予成員方面的規定,亦至少一如本組織章程大綱第四條所列明的限制一般嚴格;此等機構將由本同鄉會的成員於本同鄉會解散時或之前選定,如事前未有就此事作出決定,便由對慈善基金有司法管轄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法官裁定;如不能按照上述條文實行,便得將有關財產撥作某些慈善用途。  我們,即以下列具姓名及地址的人仕,均意欲依據本組織章程大綱組成一間有限公司。

 

香港深圳寶安新橋同鄉會有限公司

SHENZHEN BAOAN XINQIAO NATIVES ASSOCIATION (HK) LIMITED

組織章程細則

釋義

第一條 : (1) 除本章程下文另有規定外,《公司條例》(第32 章)附表一「C表」項所包含之條文應適用於本會,且應為本章程條文之一部份。 (2) 在此章程中,除非與內文不一致外,下列各詞應具有下述意義: 『本同鄉會』乃指『香港深圳寶安新橋同鄉會有限公司』, 英文名字為 「SHENZHEN BAOAN XINQIAO NATIVES ASSOCIATION (HK) LIMITED」 『香港』 乃指香港特別行政區。 『寶安新橋』 乃指深圳市寶安區新橋街道行政區。 『公司組織章程』 乃指香港深圳寶安新橋同鄉會有限公司之組織章程。 『會員』 即公司條例所指明的成員。 『會長』乃指本同鄉會當屆會長。 『會董』乃指本同鄉會當屆常務副會長和副會長。 『常務副會長』 乃指本同鄉會當屆常務副會長 『副會長』 乃指本同鄉會當屆副會長 『顧問團』 乃指本同鄉會所聘所有現任顧問所組成之團體。 『一般性會員大會』 乃指公司法例內引述之定義。 『非一般性會員大會』 乃指公司法例內引述之定義。 『特別決議案』 及 『一般性決議案』乃指公司法例內引述之定義。 『註冊地址』 乃指本同鄉會現有之註冊地址。 『鋼印』 乃指本同鄉會現有之鋼印。 『手稿』 或 『書面形式』 乃包括以手寫印刷、平板印刷、打字機字體及一種或多種其他方式印刷出之可見文字。

本同鄉會宗旨

  1.   本同鄉會是為組織章程大綱說明之目的而成立。

會員人數

第三條 本同鄉會會員不設上限。

會員

第四條 本同鄉會會員: 凡年滿 18 歲而旅居香港、或曾旅居香港移居海外的深圳寶安新橋籍之人仕及其眷屬,均可申請成為本同鄉會會員。 凡本同鄉會會員其未滿 18 周歲之子女均可申請成為家屬會員,家屬會員沒有選舉與被選舉權。 家屬會員年滿 18 歲,須獨立申請入會方可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 申請入會可以通過書面呈交或電郵方式提出申請,經本同鄉會常務委員會審核接納後方成為會員。而本同鄉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接納或拒絕任何申請,而無需說明任何理由。 第六條 會費 本同鄉會入會費為港幣壹佰元,加入成為會員後,不設退費。無年費。 第七條 每位會員均可享有以下權利:

  1. 參與本同鄉會之周年大會及擁有投票權;
  2. 本同鄉會之一切福利;
  3. 選舉本同鄉會董會成員;
  4. 被選舉為本同鄉會董會成員之權利。

第八條 (1)  會員均需認同本會之宗旨,遵守本同鄉會組織章程內之規定,以及會董會之各項決議。 (2) 本同鄉會會員不得在未經過本同鄉會會長或會董會授權情況下,以本同鄉會名義進行對外活動。 凡與本同鄉會有關之各項活動或業務,其所有一切利益全歸本同鄉會所有。  第九條 (1) 若有任何會員被發覺有違反本同鄉會章程或不履行會員義務, 或破壞本同鄉會名譽信用,或侵害本同鄉會之資產或權益等行為,本同鄉會之會董會當對該會員發出書面通知要求對其行為提出合理解釋。 (2) 若會董會不滿意被投訴會員所作的解釋或該會員無法對自己行為作出合理解釋或該會員拒絕出席聆訊大會,會董會將以該會員之行為對本同鄉會之損害程度,按其情節,輕者給予以文字警告,重者剝奪其會員權利及除名。 (3) 被除名之會員將不得再申請入會。 第十條 任何會員搬遷新址,或因其他理由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同鄉會。  

會員大會

第十一條 本同鄉會第一次會員大會應在本同鄉會成立後首十八個月內舉行 , 而地點則由會董大會決定。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應每年舉行一次(每次舉行時間不應與前次會員大會相隔超過十五個月),地點則由會董大會決定。上述會員大會訂名為週年大會,其他之會員大會均訂名為特別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通知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及其他會議之通知書均以書面、刊報、電郵,電話短訊、電話或口頭形式通知各有份參與之會員,若因意外而遺漏通知或有任何會員未能接獲通知均不會影响該次會議之合法性。 第十五條 因召開週年大會及因通過特別決議案而召開會員大會,均需於會議召開前21日以本同鄉會章程第十四條之方式通知各會員,至於其他會員大會則至少於會議召開前14 日以本會章程第十四條之方式通知.。 計算該些日期是不包括發通知當日在內,並且在通知上列明或說明會議地點,日期及時間,若有特別事項討論時,該事項內容應列入議程內,作出詳列或詳述在通知,通知給有關人仕。 第十六條 發出通知書給各會員應以(1)人手送遞或(2)郵寄到會員在會內登記的地址,該通知書在寄出二十四小時後開始生效或(3)在香港本地通行中文報紙上刊登通知啓示(該報紙所刊登的告示,獲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認許及合乎業務轉讓(債權人保障)條例第四十九章所規訂的守則), 而該通知書在該份報紙刊登次日生效或(4)發出電郵到會員在會內登記的電郵地址或(5)由本同鄉會秘書處致電或發出短訊給會員在會內登記的電話號碼或(6)由本同鄉會秘書處以口頭方式通知會員。

會員大會程序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為本同鄉會最高權力機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  聽取並通過董事會及監事會之報告; (2)  通過年度預算、決算; (3)  通過會董會所提議之事項; (5)  修改章程; (6)  其他會員大會決議之事項。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通過之事項需有足夠之法定人數 。 若人數不足時,該決議案將不能通過,除了有特別指示外,會員大會之足夠法定人數應為所有出席會員或所有應出席會員之代理人人數總和不少 50 人。 第二十條 若在法定時間內已超逾半小時而尚未有足夠法定人數,在會員要求下,該會議需解散,並延期十天後再舉行,時間及地點另行通知,若延期當日,指定延會時間超逾半小時後仍未有足夠法定人數, 則該些出席大會之會員便成為法定人數。 第二十一條 每一位會員有權提出其書面建議及意見予大會作考慮。 第二十二條 會長為本同鄉會會員大會主席。若會長一職懸空或會長在會員大會舉行時不在香港,或因其他理由不願意擔任主席一職或在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還未出席大會或已在會員大會前通知大會不能出席會議,則從出席大會之常務副會長中推選一名常務副會長擔任主席,如無常務副會長出席會議,則由各出席會議之副會長中推舉一名副會長擔任大會主席。 第二十三條 主席在各會員同意下,雖有足夠法定人數,仍可把會議延期及更改地點,但討論之事項必須列入是次會議議程內的討論事項。若延期之日期超逾十天,則各會員需另外接獲新的通知,若延期非超逾十天及只是討論上次會議未討論之事項則不需另發通知, 第二十四條 任何在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案需用舉手投票方式決定, 如果在四分之一之出席會員或享有投票權的會員代理人(在宣告舉手投票結果時或之前)要求下,議案可用不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除非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進行,否則主席點算舉手投票會員之決議,無論通過與否,會員不得在投票後質疑票數多寡,而該決議案 將記錄在會議記錄簿內。 第二十五條 若在大會主席決定下,以投票方式進行投票並通過之決議案將等同於由會員要求下以投票方式投票通過之決議案無異。 第二十六條 每名會員均有一票投票權。除非另有特別規定,任何需由會員大會議決的事項,均須有出席會議的會員過半數票贊同,方為通過並可生效執行,若遇上贊成與反對票數相等時,無論以投票方式或舉手方式進行,則大會主席獲享投下決定票。 第二十七條 除了推選主席及決定延期會議與否兩事需立即進行投票表決外,其他之決議案若進行投票表決時,可由主席決定投票日期及地點。若大會決定以投票方式進行表決,則各會員可親自投票或由代理人代表參加投票。 第二十八條 若會員擬派代理人代表出席會員大會時,需親自或由其法定代理人以書面形式作委託。 而受委託之代理人,不一定必需是本同鄉會會員,但只能充當一位缺席會員的代理人,委任代表的文書須依照下述的格式,或依照在情况容許下盡可能與下述格式近似的格式──

致:        香港深圳寶安沙井同鄉會有限公司 SHENZHEN BAOAN SHAJING NATIVES ASSOCIATION (HK) LIMITED   本人                  ,會員編號                       地址為                                    , 乃上述同鄉會的會員,現委任             ,如他未能出席,則委任           ,地址                                            ,作為本人/我們的代表,在20 年  月  日舉行的會員大會(周年大會或特別大會,視屬何情況而定)及任何延會上代表本人/我們表決,       於20 年  月  日         簽署:

第二十九條 大會主席有權阻止任何會員在會議進行中爭吵,擾亂或進行激烈爭辯,當發生上述情況時,大會主席可命令該會議延期。 第三十條 遇有特別事故或需要時,在全體不少於十分之一享有投票權的會員聯署要求,本同鄉會會長必須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會董會及其權利與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同鄉會設會董會,會董會為本同鄉會之籌劃及執行機關。 會董會成員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若干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 第三十二條 會董會成員須為本同鄉會會員, 經推選產生。會董任期一屆三年,可連選連任。本同鄉會將不會以任何直接或間接方式提供報酬給各會董會成員。 第三十三條 會長可因應情況召開會議,在現任會董會五分之一以上成員要求下,會長必須召開臨時會董大會。 第三十四條 會董大會須不少於會董成員之一半出席,才構成法定人數。 第三十五條 會董大會之職權包括: (1) 籌劃及推廣發展會務; (2) 提倡各項類型文藝、娛樂及體育等活動; (3) 協助及施予援手解決會員困難; (4) 協助提供就業機會予各地同鄉人; (5) 促進家鄉及旅居地之經貿、文化交流; (6) 審查接受或拒絕入會申請及退會事項; (7) 選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 (8) 督導本會辦公室之工作; (9) 控制及保護同鄉會產業; (10) 委派合適人仕,推廣發展會務; (11) 處理其他會員大會決議之事項。 第三十六條 會董大會之各項決議案均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以票數多者為勝出,若遇上票數均等時,由會長或代理會長投下決定票。 第三十七條 會董會設置常務委員會,遵照會章規定處理會務及日常行政事宜。 當有需要時,會長可召集常務委員會審議會務。其決議案必須由會董大會追認,不獲會董大會追認之決議案,均被視作無效。 第三十八條 各項會議記錄需妥為保存, 而各出席人數及會員名單亦應記錄在出席之登記冊內,以茲存錄。 第三十九條 會長可恭聘德高望重或對本同鄉會有重大資助及貢獻之賢達為永遠名譽會長、永遠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或榮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永遠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和榮譽會長俱無任期限制,名額不定。本條文恭聘之永遠名譽會長、永遠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或榮譽會長在會董大會不享有投票權。 第四十條 (1) 會董會按實際需要設置八大功能委員會執行會務, 其中包括 : 

  1. 義工委員會
  2. 婦女委員會
  3. 青年委員會
  4. 文體委員會
  5. 會員委員會
  6. 公關宣傳委員會
  7. 會務發展委員會
  8. 工商專業委員會

(2) 各功能委員會主任必須由常務副會長擔任,副主任由常務副會長或副會長擔任。相關人選由會董大會推選產生。 第四十一條 會董會成員及顧問團成員因以下理由而被撤消職權: (1) 違反會員大會決議案所訂下的規則; (2) 被裁定為精神有問題; (3) 觸犯香港的法例並被法院判罪; (4) 宣佈破產; (5) 辭職被本會接納; (6) 經會員大會以特別決議案被通過辭退。

顧問團

第四十二條 顧問團之成員不必一定為深圳寶安沙井籍人仕,其功能主要是向本同鄉會提供顧問意見,由會長推舉有德望之人仕及專家學者,並經董事會追認後,聘為應屆顧問,組成顧問團。 第四十三條 顧問團或其個別成員得隨時向本同鄉會各單位提供意見。 第四十四條    會長在有需要時可召集顧問團舉行聯誼座談會,集思廣益,以強化本同鄉會。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及副會長

第五十一條 本同鄉會會長對內領導本同鄉會,對外則代表本同鄉會。  第五十二條 本同鄉會會長需向會員大會負責。 第五十三條 本同鄉會會長一職由會董大會推選,除日後另訂明外,會長一般任期為三年,連選連任,但以两屆為限。會長退任後,將自動成為永遠榮譽會長。 第五十四條 本同鄉會會長有權召開及主持會董大會及常務委員會會議。  第五十五條 本同鄉會會長有權督導會董會及本同鄉會辦公室之工作。 第五十七條 本同鄉會會長必須執行會員大會、會董大會的決議事項。 第五十八條 本同鄉會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由會長提名,由會董大會以出席會議之過半數會董投票通過產生,任期一屆3年,可連選連任。 第五十九條 本同鄉會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輔助本同鄉會會長處理一切本同鄉會會務, 第六十條 本同鄉會會長缺席或不能執行任務時,由常務副會長執行其職務,直至會長恢復行事或會董大會選出新會長為止。  

本同鄉會辦公室

第六十一條 本同鄉會設秘書長一人,如會務發展需要,可增設副秘書長一人、秘書、職員若干人,在本同鄉會會長領導下執行日常會務。 第六十二條 由本同鄉會秘書長一職,由主管街道委派。 第六十三條 遇需要增設副秘書長、各秘書及辦公室之職員時,由本同鄉會會長聘任合適人選。 第六十四條 本同鄉會辦公室應執行會董會決議之事項。 第六十五條 辦公室需執行會長交辦之事項和負責保存本同鄉會的契約、文件、財務賬項、 鋼印及所有會議記錄。 第六十六條 辦公室負責操作本同鄉會一切日常活動及任何一般普通性會務。

修改章程程序及附則

第六十七條 本章程必須由會董大會或全體會員之五分之一以上提出修訂,並以會員大會超過四分之三以上出席會員或會員代理人投票通過,方為有效。  

鋼印

第六十八條 本會之鋼印,除非獲得會董會之授權並有會長及常務副會長之一在場,否則不得在任何文據上加蓋印章。 凡使用本同鄉會鋼印之文據,應由上述三名會董, 或會董會決議授權三名會董於該文件上簽署。

支票及其他可流轉的票據

第六十九條 所有支票、承付票、銀行匯票、匯票及其他可流轉的票據,以及就付給本會的款項而發出的一切收據,均須由本會最少兩名常務副會長簽署、開出、承兌、背書或以其他形式簽立,視屬何情況而定,所有支票、承付票、銀行匯票、匯票及其他可流轉的票據,以及就付給本會的款項而發出的一切收據,均須由本會最少兩名常務副會長簽署、開出、承兌、背書或以其他形式簽立,視屬何情況而定。

財政及物業之管理

第七十條 所有本同鄉會之收入應存入本同鄉會董事會指定之賬戶內,而所有銀行之收據及有關文件應妥為保存以便查核。 第七十一條 除了經會董大會決議通過外,所有本會之物業及資產均不能售賣或作抵押用途。 第七十二條 任何本同鄉會收入需存入本同鄉會指定之銀行賬戶內。若該累積金錢 在許可情況下,常務委員會有權把該款項作投資用途。該投資之全部會計記錄應妥為保存在本同鄉會內以便查核。 第七十三條 若本同鄉會之常務委員會,因決策上之問題而引致本同鄉會資產或財政上有所虧損,但懷著誠實及忠誠的精神處理,則均不需對該虧損負責。 第七十四條 本同鄉會通過會董大會的審批,可公開募集經費或接受捐款或與慈善機構合辦籌款活動。

會計帳目

第七十六條 本同鄉會將妥存所有會計賬目包括一切現金收存,所有本同鄉會資產負債開支之時間及記錄,均有需要向本同鄉會隨時就各項記錄作出一個真實及合理之解釋。 第七十七條 本同鄉會之各項會計記錄應妥存於本同鄉會會址內,或根據香港公司法例所規定的地方或其他被董事會視為合適的地方,  而且可隨時公開予董事會及監事會審核。 第七十八條 任何在會員大會內通過之資產負債表(及一切法律上規定之記錄),連同核數師報告等覆印本,各享有知情權之會員均有權參閱。 第七十九條 核數師之聘任及其職權責任將根據香港公司法例內記載之條款執行。

結束

第八十條 本同鄉會若決定結束,一切手續必須按照香港有關法律規則辦理,本同鄉會任何成員均不得分享其結束清盤之利潤或資產。

解釋權

第八十一條   本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的解釋權屬於本同鄉會董事會。